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再就《競爭法》向立法會提交合共18頁的「第二行為守則」執法指引,詳列有關「濫用權勢妨礙、限制或扭曲」反競爭行為的規管範圍,並提供示例說明以釋除商界疑慮。指引首度表明,向競爭對手作出攻擊性表現、以損害消費者方式限制生產、市場或技術發展,均構成濫用市場權勢的行為。指引亦就業務實體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評估方面,羅列6項評估的考慮準則,包括該業務實體就維持價格高於競爭水平牟利的能力的受掣肘程度、進入市場的障礙程度等,進一步釐清條例草案提及的「濫用」及「市場權勢」等反競爭行為的定義。
商經局提交第二行為守則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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