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管有虛假銀行存款證明文件罪名的3名內地人,分別被判囚3年及30個月;其中首被告戴麟懿被判入獄3年,另逾期居港16天則罰款2000元;同案2名被告李善容及連春仁,因在案中角色較輕,同被判囚30個月。
主審法官陳仲衡在判刑時指案中涉及32份虛假銀行文件,包括擔保函、簽收函、存款證明、銀行支票和期票,以及結餘證明書,該些虛假文件可以用作商業活動,如融資及貸款之用。涉案文件牽涉的款額由200萬港元至106億美元不等。有關文件仿真度頗高,數量亦多,金額龐大。
陳仲衡強調,香港不但是國際金融中心,亦是理想的營商地方,絕不容許不法份子以虛假文書欺詐金錢,法庭必須嚴懲以收阻嚇作用,由於3人沒有絲毫悔意,故分判入獄3年及30個月。
曾任公安的被告連春仁求情時稱,自己於1993年開始開辦教育學院,從事教育者的名聲最重要,他絕不會犯法令自己失去聲譽,打爛自己飯碗,得不償失。連春仁又指,香港的法律太複雜了,很懊悔沒有聘請律師代辯,希望法庭考慮他在官司中才是一個受害者而予以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