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

合約與公平

三年前,亞洲電視向通訊局投訴,指無線電視(TVB)以握有與歌星藝人合約為由,禁止他們以廣東話出現在其他本地電台,有壟斷市場之嫌。日前,通訊局裁決亞視勝訴,「重罰」無線90萬人。儘管不少人認為罰得太輕,但此一裁決,有它重要意義。

多少年來,香港社會瀰漫著所謂的「合約精神」,意即契約雙方或各方一旦簽署,便應該履行合約規定。這種「合約精神」,是維繫商業社會發展的重要手段,如果參與商業行為的各方沒有相關合約約束,便會失去一個維持穩定的「安全機制」,這是「合約」的重要性。然而,有時候,商人是貪婪的,他們總希望能夠在合約裡自己多拿一點,對方多虧一點。但憑什麼,對方會願意簽一張「吃虧」的合約呢?很簡單,起碼有兩個可能情況。

第一,詐騙手段,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雷曼迷債」。表面上,購入迷債者簽了合約,後果自負,但實際上,他們是在資訊不充足,甚至是扭曲的情況下簽約的。這種明顯的欺詐行為,在各方努力之下,稍現公道。但另一種較為模糊的情況是,儘管一方沒有出現欺詐行為,但於簽訂合約時雙方權勢及資本相差太遠,以至弱勢一方可能在毫無選擇之下簽訂了「不平等條約」。這種情況,比雷曼迷債更為複雜,因為判官不能以「欺詐」處之。也正正由於它的複雜性,往往需要在法律之外進行價值判斷,而這種價值判斷,又因時代的社會認知不同而有不同,就是在這個背景之下,無線電線可以壟斷多年。

這一次,通訊局的裁決,是對「合約精神」背後可能隱藏的不公平提出挑戰,打破「合約精神」的神話,讓一種比「合約精神」更重要的「公平合理精神」,注入商業關係裡,因此意義重大。至於是否能產生即時影響,恐怕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