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19大報告首次提出「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即是對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範文件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備案審查。新華社報道,「合憲性審查」首次在1998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這次是首次寫進中共黨代會報告。「『合憲性審查』是推進依憲治國、依憲執政、依憲行政的重要舉措。」新華社引述中國社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翟國強說,中國「合憲性審查」與西方「憲政」有本質不同,是一種在憲法層面對法制體系進行優化的頂層制度設計,而不是西方制度的複製。中國憲法的特點是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核心是將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有機結合起來。
《明報》引述學者解釋,西方都用「違憲審查」(Constitutional Review),國內卻稱為「合憲審查」,主要是基於西方與中國立法機制從下而上或從從上而下的不同,但法學原則就是上下層級的法律不能衝突,在東西方的精神是一致的。學者舉例,西方國家一般是地方先立法中央再去審核是否違反憲法,像正發生的加泰羅尼亞自行宣布獨立,西班牙中央政府就以其違反憲法,反對獨立公投甚至稱要解除其自治權;但在中國一般先在上層法律出台,再由地方自行立法,因下層法本身就是依據上層法制定,一般不會違反,最多只有細則的衝突,而全國人大就只需審查它是否「符合」上層法,所以稱「合憲審查」符合中國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