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簿太陽花學運

台北地院判學運22人全無罪

正值香港律政司落案起訴參與佔中人士,台灣同年即2014年因立法院審查服貿條例爭議爆發的318太陽花學運,案件判決出爐,台北地方法院審結,判定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等22人全部無罪,全案仍可上訴。法院於裁決中引用「公民不服從」原則,即「公民抗命」。

台北地院判決時表示,就案件參考台灣本土法例和世界各地的案例,確立出「公民不服從」的7大原則﹕
1. 抗議對象是與政府和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2. 基於關切公共利益和公眾事務目的
3. 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的關聯性
4. 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5. 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的達成。(適當性原則)
6. 沒有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以使用(必要性原則)
7. 抗議行動所造成的危害,須少於訴求目的帶來的利益,且局限於最小可能的限度(狹義比例原則)

案中22人於學運後被控煽惑他人犯罪、煽惑無故侵入建築物罪、妨害公務、侮辱公署以及違反集遊法罪,包括黃國昌、導演李惠仁、台大教授蔡丁貴、林飛帆、陳為廷、魏揚、周馥儀、黃郁芬、曾柏瑜、陳廷豪、賴品妤、林楷翔、吳灃洪、賴富榮、李夙儒、黃國揚、許順治、王溪河、王文斌、陳建斌、莊程洋、余能生。

裁決全文如下: 台北地院新聞稿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