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3名示威者因參與反新界東北前期發展工程撥款示威,被判非法集結罪成,判80至150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庭改判眾人監禁8至13個月,被告就裁決提上訴。終審法院開庭審理,裁定13名被告上訴得直,改判各人在保釋前已服完的刑期,無須服完餘下刑期,即時釋放。
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指,13名被告干犯嚴重的行為,認為上訴庭判處即時監禁是恰當。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質疑,量刑起點是否需要跳至15個月,並指大部分申請人已完成社會服務令,並入獄一段時間,即時釋放亦有道理。
黃浩銘對裁決感到高興,並在庭外表示,將來的社會運動,在策略上,需要更有組織及紀律,貫徹和平、非暴力原則。他又強調,會為行動承擔責任,過去亦沒有逃離或乞求憐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