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徵詢律政司意見後,向3間涉及MIRROR演唱會事故的公司共提出15項檢控,指其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和《僱員補償條例》。
被控告的3間公司分別是負責演唱會工程製作的總承辦商藝能工程有限公司,負責LED屏幕等機械裝置的分判商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及舞館有限公司。
勞工處已於1月17日向法庭申請傳票,案件將於3月2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首次聆訊。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針對去年7月於香港體育館舉行的MIRROR演唱會事故,勞工處就演唱會在準備期間,以及其進行期間發生的意外事故,展開職業安全及健康,以及僱員補償方面的調查。調查發現,香港體育館佔用人及僱主,涉嫌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涉及的違例事項包括沒有為僱員提供安全作業裝置及安全工作系統、沒有向勞工處處長發出意外通知,以及為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等。」
發言人又說,「勞工處絕不容忍上述違法行為,定必嚴厲執法」,保障僱員的職安健及法定權益。
而在警方執法方面,警方於去年11月以涉嫌「欺詐」及「容許物件由高處墮下」,拘捕「藝能工程」和「協興隆」共5名高層人士,包括4男1女。
MIRROR演唱會事故於去年7月28日晚發生,一個巨型LED屏幕在表演期間墮下,擊中兩名舞蹈員,其中李啟言(阿MO)傷勢十分嚴重,目前仍然醫院留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