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非本地男子透過空運包裹輸入大量未經申報的現金到港,清洗共約1,800百萬港元黑錢,今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監禁28個月及30個月。
海關去年2月在香港國際機場截獲一件從韓國抵港、報稱載有衣服和書本的空運包裹,檢查後發現一批總值約120萬港元的未經申報外幣現鈔,隨後在大角咀拘捕該兩名非本地男子。
海關跟進調查發現兩人自2022年12月起,多次安排輸入未經申報現金到港以清洗犯罪得益,總金額約達1,800萬港元,因而被控違反《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區域法院今日裁定兩人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監禁28個月及30個月。
海關發言人說,海關歡迎判刑。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清洗黑錢罪行的嚴重性。
根據《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任何人輸入或輸出,或安排輸入或輸出屬同一批次總值高於120,000港元的「現金類物品」,而沒有作出申報,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0元及監禁2年。
根據該法例,「現金類物品」(英文:CBNI)指在香港境內或香港境外地方,屬法定貨幣的紙幣或硬幣;或可轉讓票據,包括屬持有人形式的可轉讓票據,獲無限制背書的可轉讓票據,開立予虛構受款人的可轉讓票據,按其所屬的形式,其所有權是隨交付而轉讓的可轉讓票據,或經已簽署,但並無述明受款人姓名或名稱的可轉讓票據。例子如不記名支票、承付票、不記名債券、旅行支票、匯票及郵政票。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任何人士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不論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然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而相關犯罪得益亦可被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