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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被法院共判罰款逾22萬元

兩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清拆令,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各被判罰款逾110,000元。

兩宗個案都涉及新蒲崗四美街一幢工業大廈,兩個處所天台上搭建的違例搭建物,面積分別為640平方米及500平方米,事先並沒有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

由於兩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已先後於2015年及2018年遭屋宇署檢控,2015年被法庭定罪及各被罰款逾50,000元,2018年再各被罰款逾90,000元。由於有關業主仍沒有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三次檢控。兩名業主於6月2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並各被罰款110,050元。

屋宇署發言人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發言人又說,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