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體法律界選委發聯署聲明,促請保安局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不贊同政府在草案中建議以「特別移交安排」的方式,將中國內地納入《逃犯條例》的適用範圍,認為若草案通過,將嚴重損害國際社會對香港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權保障的信心。
全體30名法律界選委,包括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前主席陳景生、公民黨主席梁家傑、民主黨前主席何俊仁,及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等,均參與聯署聲明。他們在聲明中表示,香港在引渡安排中排除中國內地,是立法機關當年通過《逃犯條例》時,因對中國內地的人權保障、法治水平及刑事司法制度的不足之處極為憂慮,而刻意決定,並非「漏洞」,指政府如今建議以「特別移交安排」的方式將中國內地納入《逃犯條例》的適用範圍,但未能指出當地情況有何改變,以支持背離當初立法機關刻意排除中國內地的決定。
聲明內容指出,修訂賦權予行政長官一人發出證明書,以展開「特別移交安排」,容許行政長官繞過立法機關的審議,自行決定每宗「特別移交安排」的實質細節,是變相除去現時立法機關對個案方式移交安排的重要監察功能。聲明又指草案建議的「特別移交安排」之法定程序只須表面證據成立,法庭頒下拘押令的法定門檻其實非常低,並不能提供足夠保障,而法庭在覆核和拒絕移交申請上的角色亦相當有限。
對於引發修訂的「港人在台殺人案」,聲明內容指有更合適的辦法處理,例如修改《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以容許香港與台灣商討個案方式移交安排,並與台灣共同簽署諒解備忘錄來制定移交台灣殺人案有關疑犯的一次性安排,或修改《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及《侵害人身罪條例》以賦予香港法庭司法管轄權,審理疑犯和受害者均為香港永久居民的境外殺人案。聲明又提到,台灣立法院3月通過議案,要求行政院與香港政府協商僅適用於台港的雙邊引渡協議,指政府只需與台灣訂立長期移交安排或個案方式移交安排,絕對無須將中國內地納入有關引渡法律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