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宋小莊今於《明報》撰文指,如特首選舉流選或當選人不獲中央任命,不應由政務務司司長署任特首直至補選完成。他認為,按他理解,根據基本法,屆時應「協商」特首,至於如何「協商」,他提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面對香港反對派製造流選和『造王』的圖謀,中央的選擇似乎並不多,按香港基本法辦事是中央可能的選擇。」
宋小莊稱,有關做法只適用於特首中途缺位,但若果在換屆選舉,原有政務司司長的任期在下一屆政府前已經屆滿,不應臨時代理特首角色。宋小莊承認,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是原則性的,沒有規定具體的協商程序。對於在當地協商、與誰協商、程序如何,沒有具體答案,「這是屬於香港基本法的解釋問題,具有香港基本法解釋權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做出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