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簿大事記欄黃毓民向特首掉擲杯案

入獄兩週 毓民批狗官政治審判

黃毓民擲杯案被判普通襲擊罪名成立後,上午判刑。裁判官黃仲強指在會議廳擲玻璃杯暴力、不文明,認為此風不可長,需要判處阻嚇性刑罰,且被告沒有求情,顯示沒有悔意,認為罰款、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都不合適,判入獄兩星期,鑑於黃會提出上訴,判刑後獲准以五千元保釋。

黃毓民在大批支持者退庭後在庭內叫囂,並以粗口批評裁判官裁決,黃自己也斥朱仲強是「狗官」,批評這次是徹頭徹尾的政治審判,早料會判監,又指「坐兩個禮拜好濕碎」,但為了以後在議會中抗爭的年輕人,將作上訴,不能讓此案成為未來議會爭的案例。

裁判官指判刑是參考了2013年底陳德章向財政司司長曾俊華投擲雞蛋的案件,至2014年11月29日判刑是監禁3週,這次玻璃杯較雞蛋傷害性大,但考慮黃並非預先準備帶水杯到會議廳行事,也幸好事件沒有傷及他人,將刑期扣減至兩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