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和警方在本月12日至15日一連4日在全港各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拘捕11名懷疑非法勞工,包括1名涉嫌從事水貨活動的內地旅客,以及2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入境處表示,該名內旅客30歲,男性,於上水單車匯合中心附近被捕。入境處人員在他的行李箱內發現一批懷疑作水貨用途的貨物,包括日用品和電子產品。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在今次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29個目標地點,包括停車場、按摩店、裝修中單位、回收店、住宅大廈、餐廳、零售店鋪及街市,共拘捕8名懷疑非法勞工及2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4男4女,年齡介乎31至57歲。當中2男1女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即俗稱「行街紙」。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2名男子,年齡分別49及63歲。
警方的執法行動於東區、紅磡及九龍城進行,共搜查68個目標地點,包括按摩店、餐廳及零售店鋪,共拘捕兩名懷疑非法勞工及及兩名逾期逗留人士,拘捕2名懷疑非法勞工,為1男1女,年齡分別為48及49歲,該名女子同時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警方另拘捕2名逾期逗留女子,年齡分別為21及23歲。
警方已把其中1名懷疑非法勞工,及2名逾期逗留人士交由入境處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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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圖片:懷疑非法從事水貨活動的內地旅客用作水貨用途的貨物。
圖片來源:政府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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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聯同警方和勞工處,在全港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拘捕36名懷疑非法勞工,包括4名涉嫌非法從事水貨活動而違反逗留條件的內地旅客。 反非法勞工行動於本月13日至16日在全港多個地點進行。其中在代號「風沙」(Windsand)的行動中,執法人員在上水嘉富坊、寶石湖路及新運路,拘捕該4名內地旅客,分別為1男3女,年齡介乎37至53歲,他們涉嫌非法從事水貨活動而違反逗留條件。檢獲的懷疑水貨貨物包括化妝品、保健產品、藥物和護膚品。 在代號「權能者」(Powerplayer)的行動中,執法人員在港島西區、中區、灣仔和東區搜查169個目標地點,包括商業大廈、按摩店、餐廳和零售店鋪,共拘捕31名懷疑非法勞工、9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4名涉嫌協助及教唆者、5名逾期逗留人士及1名非法入境者。 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14男17女,年齡介乎26至60歲。當中13人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其中1名男子同時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7男2女,年齡介乎30至88歲。因涉嫌協助及教唆他人在港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捕的則為1男3女,年齡介乎37至68歲。被捕的逾期逗留人士為5名女子,年齡介乎29至46歲。一名57歲女子因非法入境被捕。 入境處特遣隊人員在另一行動中,搜查了一個裝修單位,拘捕1名懷疑非法勞工,36歲,及1名40歲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又說,根據《入境條例》,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元及監禁3年。而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分證,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0元及監禁10年。 ----------- 主圖片:懷疑非法勞工在行動中被捕。 圖片來源:政府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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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和警方一連三日在全港各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 共拘捕10名懷疑非法勞工,及2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行動在5月2日至4日展開。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22個目標地點,包括餐廳、零售店鋪、舞蹈教室及菜檔,共拘捕9名懷疑非法勞工及2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被捕懷疑非法勞工為6男3女,年齡介乎26至57歲。當中2名男子亦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被捕僱主為1男1女,年齡分別為33及44歲。警方的執法行動於上水進行,在新運路拘捕1名涉嫌非法從事水貨活動而違反逗留條件的內地男子旅客,年齡25歲。該批懷疑用作水貨用途的貨物為化妝品。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發言人又說,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元及監禁3年。 發言人指出,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0,000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0,000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主圖片:入境處人員展示在行動中檢取的證物。 圖片來源:政府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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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今日在油麻地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拘捕11名逾期逗留人士及4名非法入境者,並在單位內起獲17張懷疑偽造身分證。 被捕的逾期逗留人士為3男8女,年齡介乎30至57歲;而被捕的非法入境者則為1男3女,年齡介乎28至61歲。在所有被捕人士當中,9人亦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分證。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經初步調查後,該批懷疑偽造身分證被部份被捕人士用作應徵工作及在港非法工作之用。針對該住宅單位管理人的調查仍在進行中,不排除會拘捕其他涉案人士。 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發言人又說,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元及監禁3年。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分證或他人身分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0元及監禁10年。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已由原來的罰款350,000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0,000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 發言人續稱,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除了查閱僱員的身分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僱主亦必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150,000元及監禁1年。就此,發言人提醒所有僱主切勿以身試法,僱用非法勞工。入境處會繼續嚴正執法,打擊有關罪行。-------- 主圖片:入境事務處在油麻地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拘捕15人。 主圖片來源:政府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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