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議題

光靠法律制約,行得通嗎?

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擬修訂「種族歧視條例」,使保障對象包括大陸新移民及自由行,希望藉此消弭近年香港社會出現的「中港矛盾」。這裡,先不談將內地人與港人之間衝突劃歸「種族問題」是否恰當,是否「政治不正確」,但更重要的問題是,這種因文化差異生活經歷不同所構成不同的價值觀,光靠法律制約,能行得通嗎?

今天,不少西方已發展國家也已通過「種族歧視條例」,其主要背景,在美國,是黑人與白人的衝突,在歐洲,是歐洲日耳曼人、高盧人與猶太人的衝突。當然,歐洲還有中東人、北非人等等複雜多樣的民族。無疑,條例通過,是向公平社會邁開一大步。而在香港,2008年,平基會已經制定「種族歧視條例」,條例主要保障所有人士不會因不同種族而受到中傷、歧視及騷擾。當時制定條例的主因,是針對佔香港整體人口5%的南亞裔人而來。今天,有一些學校,已經為南亞裔人設定特別課程,以協助他們更好進入教育系統,但還是有不少南亞裔兒童沒有獲得合理的教育。當然,「條例」通過總是好的,但這對完善「歧視」這個問題來說,只是一小步。

就像目前可能將大陸新移民及自由行人士涵蓋在「條例」內一樣,也許,短期內可以減少一些針對內地自由行的行動,像反蝗、反諷唱國歌等,但根源問題還是消弭中港市民之間的矛盾和怨氣,否則,光以法律規限,怨只會被壓抑及累積,最終以更具破壞力的方式爆炸。

因此,除了立法以規限之外,還有兩個方面須著力,一是政策,即調整自由行遊客的數目;二,是透過教育,告訴香港人,一些不文明的行為,主要攸關個人舉措,而不必然相關於某個族群。只有多管齊下,才能較好地緩解族群之間的問題。

《社會議題》/謝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