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簿彭定康的政治改革 修改《公安條例》三讀通過 June 14, 199701667 由譚惠珠議員提出的《公安條例》修訂草案在臨時立法會三讀通過,內容主要是修改1995年版本,將原有的遊行集會「通知制度」,即7日前通知警務處的要求,改為需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變相收緊要求。 港英政府1991年因應《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立法作修訂,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牴觸的部分廢除,而「通知制度」則是取而代之、較寬鬆的要求。今次修訂則因為有議員認為1995年版本的《公安條例》違反《基本法》,但修訂備受爭議,有人認為是限制了港人的集會和示威自由,甚至有人形容是「還原惡法」。 Related Related tags : 不反對通知書公安條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基本法彭定康的政治改革臨時立法會臨立會譚惠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臨時立法會第一次會議 Previous Post 立法局最後一次會議 Next 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