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報導芬蘭某人因為超速駕駛,被天價罰款約一百萬港元。該名富商承認自己有錯,但認為巨額罰款不合理。事實上,根據當地法例,超速駕駛罰款乃根據犯事者的財富來決定。
在他而言,罰款應統一標準,應罰多少便多少,不應以身家多少決定,否則會出現不公平情況。換言之,這位富商眼中的「公平」,是劃一懲罰,人人平等。電影《蜘蛛俠》中,有一句名言,「能力越大、責任越大」,意指能力跟責任是成正比的。越有能力的人,越要承擔更大的責任。身為富商,是社會名流、模範,應保持上流社會應有的舉止、處事態度;罰款對他們而言,只是九牛一毛,起不了阻嚇作用。由此看來,加大款額未嘗不是一件好事,亦體現了西方法律的彈性,按情況而作調整。
在香港,法律可沒有這樣靈活。包致金侄女,有兩次刑事案底,醉酒駕駛、拒絕作酒精呼氣測試,掌摑、踢倒警員,僅被裁判官判處感化一年;謝霆鋒頂包案,涉嫌妨礙司法公正,還押監房14天,接受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諷刺的是,「頂包」司機入獄四個月,而縱容頂包的警員則被判入獄六個月,幫兇判得比主謀更重。雖然,香港法律量刑點是基於再犯罪的機會成本,但稍有邏輯的人,都知道事情何其荒謬,不應發生在一個國際大都會;但偏偏發生,而且非個別事件,令人啼笑皆非。法律是規範人的行為,還是助長犯罪的催化劑?
中國人有一句話,「法律不外乎人情」,指法律是人情的體現,以人為本,充滿關懷的意味。此話並無不妥,惜被過份濫用,當中的佼佼者,自然是那群既得利益者。於他們而言,觸犯法律了無大礙,只要有求請信、一位著名律師,加上自己聲望,自然輕輕帶過。判監?做騷 而已。何必認真。他們眼中的「公平」,僅是以權勢扭曲事實,營造自己清白形象,彰顯所謂「法律是公平公正」這一類的官腔調子。
遺憾的是,香港經歷百多年西方殖民教化,制度吸納了、知識吸收了,但最重要的,至今仍未學懂。那份不論貧富,人人平等的精神,在現今世代下,未有展露出來。我們要做的,並不是以富人為本,而是以大眾為本。法律不應是富人的玩意,亦不應是欺壓窮人的工具。
黑桃 @ 樹仁大學
201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