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休班警昨日在機場離境時,被機場保安發現他攜帶伸縮警棍。機場保安報警處理,但該名警員無被捕並繼續行程。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江永祥證實,休班警員一時疏忽,忘記在離港前將放在背包的警棍取出」,而涉事警棍已交還上司。
江永祥指,已訓示涉事警員,重申警員已知離境時不能帶警棍。他又說,警方派發伸縮警棍予休班警員是較新的措施,會確保警員盡快適應,「避免這些尷尬情況再次發生」。
根據香港法例第 494 章《航空保安條例》第 10 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在機場任何範圍攜帶違禁品(包括伸縮警棍等可使用受傷的武器),即屬違法,一經公訴程序審訊及定罪,最高可判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