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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贊成有關國家勛章和榮稱的決定草案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審議贊成「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的決定草案,擬決定向一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和發展作出傑出貢獻的功勛模範人物授予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表示這是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是表彰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屬國家最高榮譽。他指出,這將是現行憲法公布施行以來第一次集中頒授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具有創制性,對於彰顯憲法精神、增強全民憲法意識、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方面均有重大意義。

決定草案提出了授予「共和國勛章」、「友誼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人選,亦提出多個國家榮譽稱號的名稱。對於在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施行後(即2016年1月1日之後)的去世者,亦可獲追授。

決定草案規定,國家一般在國慶日或者其他重大節日、紀念日,舉行頒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的儀式。

授予工作的法律程序安排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出議案,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及作出決定,然後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並簽署國家主席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