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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修訂藥品管理法 重新定義假藥劣藥

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獲通過,法例重新定義假藥劣藥,其中藥物成分與國家標準不符會被列作假藥,法例將於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修例界定了假藥定義為:藥品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藥品冒充藥品、以他種藥品冒充某種藥品、變質的藥品,以及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藥品。

而藥品成份含量與國家藥品標準不符合、被污染的藥品、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未註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擅自添加防腐劑及輔料的藥品,以及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則被定義為劣藥。

法例指明,違法者可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並處以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最高30倍的罰款,嚴重者更需要終身禁止從事相關經營活動,並由公安機關處罰最多15天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