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等人被控在二次金改時因部分金控整併案,向企業索賄並涉及洗錢。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陳水扁夫婦等全部21名被告無罪。合議庭認為,翻遍憲法,均無金控合併與總統職權有關的規定,難以認定企業給款扁家有行賄對價意圖。
合議庭審判長周占春在判決敘明,檢方當初以職務上收賄起訴扁,但何謂「總統職務上行為」,已非刑法解釋問題,而是牽涉憲法規定。合議庭研究憲法、大法官相關解釋,以及相關學者論述後,認為金融合併案,並非憲法列舉的總統權限。
合議庭並認為,國泰蔡家交付陳水扁5億元新台幣與元大馬家交付扁家2億元新台幣的過程,難以認定企業有賄求之意,也無法證明扁、珍收錢時,有以總統上職務行為應允,難以認定有對價關係,因而判扁、珍無罪。
至於被控為扁珍洗錢的扁家子女與企業高層,合議庭表示,既然檢察官沒法證明扁家國泰世華保管室內的鉅款是重大犯罪所得,協助扁珍處理金錢的人,自難認定構成洗錢。
而前元大營運長馬維辰遭控背信、國泰銀行前副董事長李明賢遭控藏匿相關證據,合議庭也認為證據不足,均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