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辦副主任黃蘭發於公開場合表示,公民提名特首候選人並不符合基本法,指公民提名看似是比較開放的主張,但實際上該制度是在《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決定外「另搞一套」,並引述評論指公民提名是「全無法律依據的A貨」。在這裡有幾個點可以討論一下:
毫無邏輯 亂評普選方案
首先關於「A貨」,也就是老翻、盜版,抄襲原本的品牌。「A貨」一般像真度都比較高,否則就會被稱為山寨,層次可是低了不只一點。先不論黃蘭發的意思為何,就字面上看,「無法律依據的A貨」這一個形容就有問題。「A貨」絕對意味著抄襲,按他所言,這一個「A貨」是在《基本法》以外另外搞一套,按理的確是沒依沒據的,但這就不會是「A貨」了,因為是另外搞的一套,而非抄襲《基本法》。
接下來是對公民提名的另一個形容:「看似是比較開放的主張」。甚麼叫「看似比較」呢?通常這樣說之後,下一句就是「不過」、「但是」之類的說話,而下一句都會跟前一句有著相反意思。舉個例子:「她看似是比較能幹。」,大眾就會期望,下一句是對「她不能幹」這一個潛在意思的解釋。如果「她看似是比較能幹」下一句是「不過樣子不討好」,別人就會覺得你「九唔搭八」,更會給人一種以貌取人的感覺。
但我們又不可否認,《基本法》的確是最根本,故此就出現了以下讓局勢膠著的問題:
人少夠代表性
對於普選,一切都應該以《基本法》為依歸,因此對於有關的條文就有著極多的討論。當中最有爭議性的,就是「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建制派人士對於「提名委員會」非常執著,覺得比例上,人少才可以算是一個委員會,因此一直反對擴大提名委員會,而理由就是現行制度下的委員會,已經具有廣泛代表性。
人多夠廣泛性
泛民則剛好相反,以提名委員會不夠廣泛代表性為由,要求擴大提名委員會至整個社會,這的確又比人少少的委員會更有代表性。但這一個想法被一個技術上的名稱搞垮了:「公民提名」。其實,它的意思就是把整個社會當成一個提名委員會,只是當「公民提名」這個名詞一提出之後,建制派就有機可乘,因為《基本法》裡面沒有批准「公民提名」,而只有「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
筆者認為,設立提名委員會不可避免,因已清楚列明在《基本法》。但委員會應盡量覆蓋大多數市民,否則經提名委員會提名的當選者,因缺乏民意基礎,將更難籌組管治班子。同時其政府文獻上雖然合法,但管治威信必將受重大考驗,亦令到施政過程舉步維艱。最終能否把整個社會變成提名委員會,就要看泛民和中央周旋的過程和談判能力。筆者都只是吹水兩句,不喜勿插~
黑桃 @ 樹仁大學
201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