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今日裁定律政司司長上訴得直,批准特區政府申請的臨時禁止令,禁止4項有關廣播《願榮光歸香港》的非法行為。不遵從臨時禁制令者即屬藐視法庭。
上訴庭3位法官,包括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和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在判詞中表示,根據律政司司長的申請,禁制令並非完全禁制《願榮光歸香港》或 Glory to Hong Kong 的歌曲,而只是限制禁制令中指明的刑事作為。
禁制令針對的4項刑事行為如下:
(1)在下述(i)或(ii)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聯網及/或任何可供網上取覽的媒介及/或任何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 (包括有關歌曲的改編本,而其曲調、歌詞及/或曲詞實質上與有關歌曲相似者),尤其是主張把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i)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以及在能構成上述煽動的情況下;或(ii)在具《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所界定的煽動意圖下;
(2)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聯網及/或任何可供網上取覽的媒介及/或任何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包括有關歌曲的改編本,而其曲調、歌詞及/或曲詞實質上與有關歌曲相似者),意圖侮辱國歌,違反《國歌條例》第7條,致令其:(i)相當可能被誤會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屬國歌;或(ii)使人聯想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其本身的國歌;或
(3)幫助、導致、促致、煽惑、協助和教唆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上文第(一)或(二)段所列明的行為;或
(4)明知而授權、准許或容許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上文第(一)或(二)段所列明的行為。
法官表示,只有當民事禁制令在預防某些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時,對刑事法律達致維護國家安全之公共利益目的是必要的,才應頒發。而行政機關對國家安全的評估,法庭受行政長官根據《國安法》第47條發出的證明書約束,而在其他情況下,法庭會非常尊重行政機關的評估。
上訴庭:法庭有護國家安全的憲法職責
3位法官續稱,為應對國家安全風險而批予禁制令是法律問題,應由法庭獨立作出裁定。法庭行使酌情權時,當牢記其維護國家安全的憲法職責,及《國安法》所訂明,須充分運用本地法律中有關禁制令的衡平法管轄權,以維護國家安全。假如禁制令牽涉任何基本權利,法庭必須信納施加的限制合憲。禁制令條文必須清晰明確,範圍不應較刑事法律寬廣,也不應構成對有關權利不相稱的侵犯。
他們又說,不認同原審的原訟庭法官有關禁制令的效用、與刑事法律的兼容程度、其「針對所有人」的效果的裁斷及相關理據,以及他行使酌情權拒絕批予禁制令的決定。上訴法庭經重新行使酌情權及應用正確的原則下,信納應批出有關禁制令:第一,按照行政長官根據《國安法》第47條發出的證明書,有關的刑事行為構成國家安全風險,並違反國家安全的利益。該證明書對法庭具約束力,證據亦能達致相同結論。第二,有關的刑事行為需要馬上制止。上訴法庭接納行政機關的評估,即單憑檢控明顯不足以處理嚴重的刑事問題,並有迫切需要以禁制令協助刑事法律維護國家安全,因為:
(1)被告人等過去及威脅進行的行為,從廣泛及持續無視刑事法律的情況可見一斑,而公眾誤解他們有關該歌曲的活動,更令情況惡化,這都清楚顯示單憑刑事法律不會達到維護國家安全這公共利益目的。禁制令必須協助強化預防,對實際或潛在違法者加強阻嚇,並消除誤解。
(2)刑事問題實屬嚴重,以致法庭必須立刻干預,防止現有的非法狀態繼續下去,否則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無法補救的進一步破壞。
(3)有見於未被辨識的不同人士在網上進行有關該歌曲的非法行為的方式,要對他們個別採取法律行動並不切實可行。較為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方法是要求網絡平台營運者停止為其平台上進行的這些行為提供便利。禁制令對於說服網絡平台營運者從其平台刪除與該歌曲相關的有問題視頻是必要的。網絡平台營運者已表示,如果有法庭命令,準備配合政府的要求。案中的證據亦不顯示他們對於遵守禁制令有憂慮或困難。
3位法官又說,上訴法庭信納,禁制令的範圍並不比刑事法律寬廣,已顧及可能牽涉言論自由權利,容許某些與該歌曲有關的合法行為不受限制,例如學術活動或新聞活動。
林定國:可對言論自由施加合理限制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特區政府很歡迎法庭的判決。根據所有國際認可的人權公約,當然香港亦是其中的一方,所有人權公約都很清楚指出,在有需要的時候,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是可以對言論自由施加合理限制。在這個別的案件,法庭是考慮了行政機關,即特區政府的評估,同時亦考慮了法庭看到的證據,完全同意頒布此禁制令有必要性,以協助有效執行相關的刑事法律。
「其中法庭是考慮到過去幾年,由2019年開始,相關歌曲被武器化,用作鼓吹或將一些非法的行為浪漫化,以煽動一些所謂提倡港獨的行為。法庭考慮了整個情況,但亦沒有忽略言論自由的重要,認定今次(禁制令)範圍並沒有構成一些不合理的限制。而為了釋除一些可能產生的疑慮,特別是傳媒朋友都十分關注,在禁制令的內容裏,清楚說明並不會影響正常的新聞活動,亦不會影響正常的學術活動。」林定國說。
他又表示,法庭提到兩點非常值得公眾重視。第一,根據相關的證據,網絡供應商包括Google,均非常清晰表示會尊重法庭的判决,而事上實也是網絡供應商依據其內部政策應該會做的。第二,法庭也說得很清楚,就是看到相關證據,沒有網絡供應商曾提及移除相關內容會有任何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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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05-09 0210(加入臨時禁制令禁止的4項非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