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文字: 陳浚浩 |
將軍澳部分地區的單車違例停泊問題嚴重,其中以共享單車違泊最常見。例如在寶順路(上圖),不同營辦商的共享單車,列隊般停泊或平躺在行人路上。
在常寧路(下圖),有共享單車被放置在路邊花槽,或停泊在行人路上。
入夜後,共享單車亂泊的情況更嚴重,影響行人通過。
現時政府可以根據3條法例,處理泊問題。根據《道路交通(泊車)規例》,任何人不得在非指定泊車處停泊車輛(包括單車),亦不得在泊車處連續停泊車輛超過24小時。《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禁止不合法佔用(包括停泊單車)未批租的政府土地。而《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則禁止放置任何物品(包括單車)以致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違犯者可被沒收物件,並被罰款 5,000 元或監禁 3 個月。此外,針對問題嚴重的地區,政府部門會聯合行動,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和第32(1)條,撿走構成阻礙的違泊單車而不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