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

「實質」提名權

政改諮詢專責小組展開諮詢工作以來,一直拒談「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是否符合基本法,直至農曆新年前夕,律政司長袁國強才突然在多份報章撰文,強調這兩種提名方式均不符合基本法。他說基本法第45條已清楚列明提名委員會擁有「實質」提名權,即使基本法是一份「活的文件」,也「並不足以令公民或政黨提名變得符合基本法」云云。

其實基本法第45條僅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並沒有涉及提名權是否「實質」的問題,袁無端加上「實質」二字,無疑又在替基本法僭加內容。

其實這「實質」二字非常諷刺,因為一個有「實質」權力的提名委員會,其提名權必然是獨立自主,不受任何外力所干擾,但北京和特區當局「理想」的提名方案,顯然並非如此。

正如早前行政會議成員羅范椒芬在一篇題為《提名委員會的前世與今生》的文章中坦白指出,提委會的作用,就是「防止『與中央對抗的人』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換言之,提委會只可能是聽從北京的明示或暗示行事,把北京「欽點」的人選及屬意「陪選」的人馬「提名」為候選人,並將一切北京看不順眼或視同心腹大患者排除於提名名單。試問這種橡皮圖章式的政治工具,怎可能擁有「實質」的提名權?

其實不用說到提委會那麼遠,在「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尚未被任何正式憲政程序否定的情況下,袁國強便緊跟北京幾名官員和專家的「意見」,判了這兩種提名方式死刑,袁本人是否一個擁有「實質」權力的律政司司長,也很成疑問。

《香港評說》 馬偉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