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壹傳媒集團旗下《蘋果日報》因2008年刊登一篇報道,指一名警署女雜工在長沙灣警署偷竊,並將所偷清潔用品拿到自己經營的三家糖水店使用,致事主患上嚴重抑鬱,被法庭裁定誹謗罪成,需賠償事主逾七十四萬元。四名被告包括《蘋果日報》東主兼出版商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印刷商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時任總編輯鄭明仁及記者謝明明。
高等法院頒下判詞,裁定該報道確有誹謗,法官鍾安德指報道雖無指名道姓偷竊的就是該名女雜工,但認識原告的人都能認出是指原告羅紫清(54歲);法官狠批被告一方未有合理步驟查證資料,記者亦解釋不到為不向當事人查證,報道方式並非客觀,亦顯示記者不負責任,遂判《蘋果》敗訴並作出賠償及支付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