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連同行政會議成員今宣布引用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條例將於今日刊憲,明日凌晨0時正式實施。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出,訂立反蒙面法的目的,是為了阻嚇非法暴力行為、協助執法部門蒐集證據。
李家超指出,禁止蒙面的場合有3個,包括在《公安條例》規管下,50人以上的集會或30人以上的遊行,已通知警方而不反對的活動;未經批准的集結、或是警方禁止和反對的集會遊行;在非法集結或暴動。於上述3個場合禁止蒙面,違例者一經定罪,可判囚1年及罰款2萬5千元。
李家超補充,蒙面的定義包括使用可遮掩全部或部分面部的物料,包括面罩、口罩、顏料及任何可以阻止辨識身份的物品。規例訂明警務人員若有合理理由懷疑,可以截停及要求有關人士除下蒙面物品,任何人士不遵守有關要求即屬犯罪,可判處罰款及監禁6個月。
但李家超亦強調,《禁蒙面法》有3種豁免情況,包括:從事專業人士、為個人人身安全理由需要蒙面,例如記者;因應宗教理由需要蒙面;及因醫學健康理由。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政府訂立《反蒙面法》,已充分顧及市民的言論自由、集會遊行自由及基本人權。
鄭若驊表示,禁止公眾活動期間使用蒙面用品,可阻止示威者在隱藏身份下進行非法行動並逍遙法外。她強調條例不會損害公眾言論自由及和平集會的自由本質。
鄭若驊指,《反蒙面法》可以授權警員截停並有關人士暫時除下蒙面用品已核實身份,但認為對市民的權利作出的干預極為有限,有合理辯解的市民仍可以使用蒙面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