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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條例》刊憲正式生效

政府今日(12日)就《國歌條例》刊憲,即日起生效。 國歌法列明侮辱國歌者,一經定罪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各項官方宣誓儀式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司法、行政會議及立法會誓言的宣誓儀式都要奏唱國歌,9類升國旗儀式包括官方舉辦的七一及國慶升旗禮、政府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均屬奏唱國歌的場合。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表示,對條例正式刊憲生效感到高興,並期望市民自覺尊重國歌。她認為《國歌條例》條標誌着特區履行憲制責任,亦體現「一國兩制」的精神,維護國家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以及弘揚愛國精神。

她指出,教育局會更新學與教資源,並以通告形式向學校發出指示,支援學校教導學生,以令下一代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以及遵守國歌奏唱的禮儀